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2民初3477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1-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8号金丰二期7-1-9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推荐,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文学,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冶辽宁公司)、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劳务公司)、***、*文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叶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共同给付拖欠的劳务工资200,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增加劳务费1,300,000.00,共计1,500,000.00。事实与理由:2012年华冶辽宁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齐齐哈尔市中汇城御园工地13、15、16、17号楼的建设工程项目,华冶辽宁公司与天意劳务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转包给***与佟文学,***与佟文学聘用原告**进行施工,***领70多人自2012年8月开始陆续施工达10个月,此工程于2013年11月停工,**带领的70多人的劳务费共计7,000,000.00元,实际支付5,500,000.00元,尚欠1,500,000.00元至今未给付,之后原告多次不间断要求***与佟文学给付劳务费,***与*文学让原告去找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四被告相互推诿,拖欠的劳务费至今未付,因第一被告作为施工单位,第二被告作为劳务公司应当为***与佟文学拖欠的劳务费承担给付义务。2019年5月17日,原告依法向龙沙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龙沙区仲裁委员会作出齐龙劳人仲不字(2019)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齐哈尔中汇城御园工地木工活是由**等70余名工人共同施工完成,劳务关系是天意劳务公司与**等70余人之间形成的,本案原告应为全体工人,而不应是叶波一人。工人虽出具委托书,委托**代领工资,但并未委托**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资,原告**以自己名义起诉四被告,主张全体工人的工资,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何晓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