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北京狼垡明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402号
申请人:北京狼垡明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注册号110115601277669。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8号金丰二期7-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45782439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施兵,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人北京狼垡明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狼垡明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兵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提供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兵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