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03民初2124号
申请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账号:13×××49),金额以70万为限。
保全费4020元,申请人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曹磊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