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4民初557号
原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江苏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文生
书记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