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4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狼垡***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注册号110115601277669。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68号金丰二期7-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45782439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狼垡***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冀1082民初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狼垡***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狼垡***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邯郸市天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