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基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中基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财保579号

申请人:潍坊中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文化路与石家庄村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77991842M。

法定代表人:刘作洪,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方山路3795号宝都建材城21号楼406室。

被申请人:昌乐县祥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方山路3795号宝都建材城21号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MA3MYDM11D。

法定代表人:张美霞。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5-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449X1。

法定代表人:刘安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中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昌乐县祥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