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8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