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6112号
再审申请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石献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三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人员发回重审后出庭接受质询,但未能就被申请人未领取和少领取及退还的材料数量明确答复。该鉴定不能客观证实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应予采信。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工程款纠纷案中,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已完成工程量价款620439.73元仅为劳务费,施工方式为清包工。被申请人领取施工材料需经申请人方确认并签字方可领取,退场时双方进行了现场交接退还了部分材料,并未因施工材料问题引起争端。申请人诉求返还超领材料,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袁江峰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