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金宇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正定众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邯郸市金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7民初1150号
原告:正定众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州北街恒泰家园北侧门市。
法定代表人:于岩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志,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邯郸市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树森,邯郸市邯山区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9月11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岷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结民,男,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正定众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定众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志,被告:邯郸市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树森,被告***,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结民到庭参加了诉讼。2022年6月17日原告正定众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众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4元,由原告正定众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