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635号
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13723546。
法定代表人:姜宝令,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超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诚公司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中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