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635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22184B。
法定代表人:俞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13723546。
法定代表人:姜宝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超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超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60元,由中超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