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1民初58号之一
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宝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中段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澳柯玛大道与华盛路交汇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川,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翔特色小镇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20元,减半收取计24110元,由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晓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胡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