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02执异404号
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算圣路交汇处环球中心**。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银行职工。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宝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颐高上海街**楼5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鲁1302执586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颐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兰山支行)对冻结、划拨银行账户1586********内存款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农业银行兰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农业银行兰山支行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