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584号之一
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聚才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宝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同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马滩产业园兰州老街兰州府205。
法定代表人:项剑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同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4元,由原告山东建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解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菲菲
书 记 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