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726民初4805号 原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099857273W(1-1),住所地:泌阳县北环路东段(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本案中原告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已由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泌劳人仲字【2020】第75号裁决,原告对“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裁决不服,认为该裁决存在以下错误:第一、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裁决超出被告仲裁请求范围。在仲裁阶段,被告**作为申请人的仲裁事项是: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中没有确认“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对于被告**的该请求在裁决中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对于**没有申请的事项却在裁决结果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裁决结果明显超出了**的请求范围,是错误的。第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不是工伤责任纠纷,不存在责任认定及承担问题,劳动仲裁却混淆二者关系,错误适用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错误裁决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外,原告认为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结果是正确的。综上,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中的部分内容超过申请范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泌阳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认原告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日,原告远通公司与案外人杜天彬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杜天彬对被告远通公司在泌阳县铜山湖大道(***至赊湾路段)劳务施工等项目,劳务承包方式为:采用劳务清包形式,所有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有甲方提供,所有机械均由甲方安排,统一操作,所有临时设施用工及各项杂项人工均由乙方按甲方指令提供,在承包期内乙方及所聘人员所发生的劳务纠纷,**防治、安全生产措施不力、由于违章操作、不服从指挥造成的工伤、病残和安全事故及处理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原件)。2020年4月3日,被告**经案外人***介绍进入该项目工程干活,具体负责道路施工辅助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案外人杜天彬进行安排,受杜天彬的统一管理,工资由杜天彬支付。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在工作期间,因踩踏路边堆放的土堆不慎掉入沟内并被压伤,事发后杜天彬将其送往泌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被告**右侧内踝骨折、右胫腓骨干骨折,至2020年5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50天,杜天彬向其支付医疗费共计41837.45元,并支付工资54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向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被告**与原告远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0月15日,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泌劳人仲案字【2020】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运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运通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0年11月20日,原告因对【2020】7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将此案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远通公司系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远通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劳务承包给案外人杜天彬,对案外人杜天彬招用的劳动者不掌握,也没有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告也不对被告**进行管理,也不向被告发放工资,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其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杜天彬,原被告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应当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远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