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26民初1328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北环路东段(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泌阳县远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