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执3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英豪。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敦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8916元,本院以(2022)甘0982执309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有存款1100元,本院已经划拨,有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有房屋,已经查封,但房屋有抵押且案件标的小,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8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闫金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孙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