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1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43号2单元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67222353E。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敦煌市沙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胡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
上诉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21)甘098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上诉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国丽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杨建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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