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82执1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敦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9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书。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6550元,本院以(2022)甘0982执1468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房屋、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甘肃成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存款、有房屋,但因疫情原因,委托查封暂未成功,有车辆,本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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