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02民初2159号
原告: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大岭南路义乌商贸城C座5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MA40QJM7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东段云创谷创新产业园C51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8227312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财建筑公司)与被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因原告华财建筑公司与被告峰帆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华财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财建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元(已减半),由原告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