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03民初3303号
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金地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45元,由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东晓
书记员  金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