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02执保140号
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460000元)。请求对被保全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供担保,在46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PZDM2020XXXX0203)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46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82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华财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敏章
书记员  董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