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宜阳信宜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327民初3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信宜服饰有限公司、***、肖敏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阳信宜服饰有限公司、***、肖敏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信宜服饰有限公司、***、肖敏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阳信宜服饰有限公司、***、肖敏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