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元帝达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财保51号
申请人:青岛元帝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35号9号楼1单元1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EK48X6H。
法定代表人:王世伟,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白玉峰,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东段云创谷创新产业园C51栋楼。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37号。
负责人:孙磊,经理。
被申请人:吴成海,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人青岛元帝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吴成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8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宫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