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异7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00号北盛商业广场写字楼9-3号。
负责人:王健,该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东段云创谷创新产业园C51栋楼。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就本院(2022)新0109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追加第三人河南峰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安 霞
人民陪审员  党甜甜
人民陪审员  李 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