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佳星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3民初460号
原告:甘肃佳星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西岔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6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9号银信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佳星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立案。2020年4月7日,原告甘肃佳星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佳星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佳星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甘肃佳星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