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103执278-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9号银信大厦14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辖区,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强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