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393号
原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9号银信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