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393号 原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9号银信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建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兰州兴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