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美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3财保296号
申请人: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6004345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美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73119808。
法定代表人:石承惠,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美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