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黄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81财保579号
申请人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黄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州市XX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州市XX府邸X号楼(原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处(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4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书记员  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