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5161号 原告:潍坊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开发区东镇路北首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6520230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6004345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景建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潍坊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潍坊宏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