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4民初5134号
原告: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明路以东北宫东街以南(龙居苑写字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樱前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计442元,由原告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凌兰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