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诚泰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67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明路以东北宫东街以南(***写字楼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269191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王家**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7391310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潍坊市捷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诚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3854.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213854.7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诚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3854.7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