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4564号
原告:河南成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与风光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4UDC7H。
法定代表人:王新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兴业大道中段东侧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341301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成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成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92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成臻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