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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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27民初2240号
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始新路53号4楼451室。
法定代表人:郑之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群,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阿明、杜逸凡,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定于2021年11月8日前返还。因被告未按约还款,故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8元,减半收取3724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9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杭州中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方莹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宋苏兰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还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先行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执前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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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