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248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威坪镇始新路53号4楼4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31124336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22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27执248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两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惇昊 审判员*** 审判员**显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