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中洲镇长埂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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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321号
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威坪镇始新路53号4楼45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中洲镇长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淳安县中洲镇长埂村水碓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淳安县中洲镇长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淳安县中洲镇长埂村水碓阁。
法定代表人:姜赟锋。
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中洲镇长埂村村民委员会、淳安县中洲镇长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