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2259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始新路53号4楼4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