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威坪镇始新路53号4楼4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