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淳安县王阜乡王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27民初1094号 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威坪镇始新路53号4楼45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淳安县王阜乡王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 社长:***。 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王阜乡王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后):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62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淳安县王阜乡王阜村村庄环境提升及电商中心装修项目由原告承包施工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基于部分村民的强烈愿望,经村集体研究决定,在合同已约定的工程量基础上增加工程量,双方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在前述工程量完工后,于2020年11月接着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施工,于2021年2月完工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工程价款数额存在分歧,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均同意由审计鉴定机构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审计鉴定。2023年3月21日,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案涉及的工程内容的工程造价合计为人民币捌拾玖万陆仟贰佰叁拾捌元整(89623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工程施工,被告已支付前期工程款。对于后期增加的工程量应支付的工程款双方均同意由法院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现已出具鉴定意见,工程造价为896238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淳安县王阜乡王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896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2元,减半收取6381元,由原告杭州千岛湖郑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