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陇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具体,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天地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原甘肃天地建业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天地建业有限公司、甘肃天地建业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天地建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为甘肃天地建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更名为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变更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五项目部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131.65万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