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陇执字第56-2号
申请执行人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具体,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同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陇民二字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