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709号
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东路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101室。
负责人:郭君,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良,系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口雅琦,系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申请人:王娟娟,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申请人: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新添镇刘家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刘宗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4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晓龙,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洮县。
被申请人:刘宗仁,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申请人:刘宗礼,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申请人:刘宗义,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娟娟、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晓龙、刘宗仁、刘宗礼、刘宗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娟娟、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晓龙、刘宗仁、刘宗礼、刘宗义名下银行存款99352.39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值的其他财产。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娟娟、甘肃三易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晓龙、刘宗仁、刘宗礼、刘宗义名下银行存款99352.3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14元,由申请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预交,待判决或调解时另行判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