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4民初210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顺,公司经理。
住址:定西市临洮县新添镇刘家沟门村。
原告***与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包继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