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3301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新添镇***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诉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易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约金共计1772859.73元,并支付至材料全部返还或租金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2、判令三被告因未返还原告租赁物资(碗扣外套管0.3米的487根、碗扣立杆4748米、碗扣平杆3620.1米),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标准(碗扣外套管0.3米的18元/根、碗扣立杆38元/米、碗扣平杆38元/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326753.8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因原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80000元;4、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与理由:三被告因承建“临洮县西湖公园”项目的需要向原告租赁建筑材料,原告严格按约定出租建筑材料,履行了出租义务,但三被告却未按时支付租金。在出租期间,三被告逾期付款多次,至今仅支付部分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2022年6月30日,三被告尚欠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772859.73元。另,三被告欠碗扣外套管0.3米的487根、碗扣立杆4748米、碗扣平杆3620.1米未归还,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标准,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326753.8元。原告因清收租金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80000元亦应由三被告承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案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首部载明的承租方为三易公司第六项目管理部、***、***,落款承租方处签字**的为临夏市***水暖销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易公司第六项目管理部、***,授权代理人处签字的为***,担保方处又加盖有三易公司第六项目管理部印章。由此可见,临夏市***水暖销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为案涉合同承租方,其作为案涉合同的共同承租方,系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现原告要求承租方承担支付租金等合同责任,应将临夏市***水暖销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故本案原告的起诉遗漏了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8元,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