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102民初582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福台村庙儿坪社40号。
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新添镇***门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7年1月,其承包了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定西市安定区南关三易商品嘉城商业公寓楼项目部分土方工程,2018年12月经结算,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5400元,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支付15400元,尚欠2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决:1、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结算单1份,证明2018年12月,***与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结算后,确认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5400元,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支付154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的事实。
2、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截图1份,证明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事实。
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2017年1月,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定西市安定区南关三易商品嘉城商业公寓楼项目部分土方工程发包给***。2018年12月,***与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结算后,确认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5400元,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已支付15400元,尚欠20000元至今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有***提交的结算单、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截图,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引起纠纷,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