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民初111号
申请人:潍坊圣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刘家沙埠村。
法定代表人:贾来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大沙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圣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圣迪钢结构有限公司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潍坊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下小路贾戈段东侧、乐园大道北侧,土地证号为安国用(2012)第203号8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圣迪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栾玉成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