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4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圣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刘家沙埠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大沙埠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圣迪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鲁0784民初11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潍坊圣迪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42183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784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