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信则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9151号
原告:北京信则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火垈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则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信则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信则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则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8元。由原告北京信则成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