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创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威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年之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5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威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童年之家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童年之家公司承担。其上诉理由是:童年之家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合同款473000元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390950元是“到货验收款”,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只有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圣威特公司才有义务向童年之家公司支付;第二部分82050元是“质保金”,只有“质保期”届满后圣威特公司才有义务向童年之家公司支付,且“质保期”从“货物验收合格”后才开始起算。一审审理过程中圣威特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合同项下的货物没有通过验收合格,且由于涉案货物始终没有完成验收合格,“质保期”一直没有开始起算。故童年之家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童年之家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圣威特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圣威特公司应该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圣威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童年之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圣威特公司向童年之家公司支付未付款项473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圣威特公司向童年之家公司支付违约金338600.8元(暂计至2021年4月21日,以第三笔应付未付款项39095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第三笔应付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付清之日止,以应付质保金8205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质保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圣威特公司承担童年之家公司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公证费、公证摄影费等费用共31250元;4.本案相关诉讼费由圣威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7日,圣威特公司(甲方、买方)与童年之家公司(乙方、卖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长沙华谊小镇A2栋喜羊羊儿童乐园产品的制造、安装事宜签订了A2合同。工程名称:长沙华谊兄弟电影小镇室内儿童乐园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内容包括:设备及道具部分,一楼:淘气堡,沙池、娃娃家、书吧自由区域等;二楼:攀爬区、玻璃栈道、蹦床区、闯关球池区、epp积木区等。本工程在承包范围内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验收、包税金的形式由乙方承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负责一期室内儿童乐园项目工程的设备供应和施工、检查验收及质保维护等。合同金额1255000元。进场时间:2018年8月30日(具体以甲方指定开工日期为准),完成时间:2018年9月20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时间:2018年9月23日(如业主方另有要求,按照业主方要求时间执行)。付款及交货办法: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合同预付款,即人民币376500元(汇款以到账时间为准),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开始安排备货。2.第二次付款:产品生产完毕,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到乙方工厂验货(如因甲方原因此项可省略),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须向乙方并书面确认发货时间,产品出厂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第二笔款,即人民币627500元。3.第三次付款:在乙方确认收到第二笔货款后2日内,应立即把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场地,乙方在项目现场完成设备设施调试后,确认设备设施质量和性能合格,能正常运行,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签署验收合格单,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7%作为第三笔款,即213350元。4.本合同的设备正式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质保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即37650元。5.乙方需在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为甲方开具发票。乙方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6.付款账号具体信息。7.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乙方因追讨甲方逾期款项所产生的一切合同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由甲方承担。8.甲乙双方于2018年7月6日签署《长沙室内儿童乐园涉及协议》,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设计费用将视为本承包合同费用的组成部分,冲抵本合同的预付款。验收条款中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设备(产品)外观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设备(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设备(产品)是否需要整改等)。如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仍未对设备(产品)进行验收的,则默认乙方交付、安装的设备(产品)外观、数量、规格、型号、全部合格并符合合同的约定的验收标准,在整改完成之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缺陷设备(产品),否则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并视为甲方已默认乙方将产品整改合格,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产品未通过验收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产品,否则视作甲方已经默认此产品全部合格,并可以正常投入使用。验收中到货检验约定,自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后的一年为设备质保期,质保期内如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偿提供产品的维修或更换或技术支持服务。设备生产完成后,乙方负责该等设备的安装以及对甲方人员提供相应培训,超出设备质保期的期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保修服务及保修期时限中约定,保修期从甲方正式验收合格之日(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算,1年内为免费保修期,但消耗品及人为损坏部件不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更换部件只收取成本费及人工费)。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日违约金。而甲方未能按时付款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合理费用。
2018年8月17日,圣威特公司(甲方、买方)与童年之家公司(乙方、卖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长沙华谊小镇A3栋超级飞侠儿童乐园产品的制造、安装事宜签订A3合同。工程名称:长沙华谊兄弟电影小镇室内儿童乐园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内容包括:设备及道具部分,一楼:淘气堡,攀岩区域等;二楼:攀爬区、沙池、蹦床区、极地区围栏等。本工程在承包范围内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验收、包税金的形式由乙方承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和甲方要求,负责一期室内儿童乐园项目工程的设备供应和施工、检查验收及质保维护等。合同金额1480000元。进场时间:2018年8月30日(具体以甲方指定开工日期为准),完成时间:2018年9月20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时间:2018年9月23日(如业主方另有要求,按照业主方要求时间执行)。付款及交货办法: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合同预付款,即人民币444000元(汇款以到账时间为准),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开始安排备货。2.第二次付款:产品生产完毕,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到乙方工厂验货(如因甲方原因此项可省略),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须向乙方并书面确认发货时间,产品出厂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第二笔款,即人民币740000元。3.第三次付款:在乙方确认收到第二笔货款后2日内,应立即把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场地,乙方在项目现场完成设备设施调试后,确认设备设施质量和性能合格,能正常运行,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签署验收合格单,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7%作为第三笔款,即251600元。4.本合同的设备正式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质保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即44400元。5.乙方需在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为甲方开具发票。乙方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6.付款账号具体信息。7.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乙方因追讨甲方逾期款项所产生的一切合同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由甲方承担。验收条款中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设备(产品)外观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设备(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设备(产品)是否需要整改等)。如超过5个工作日甲方仍未对设备(产品)进行验收的,则默认乙方交付、安装的设备(产品)外观、数量、规格、型号、全部合格并符合合同的约定的验收标准,在整改完成之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缺陷设备(产品),否则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并视为甲方已默认乙方将产品整改合格,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产品未通过验收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产品,否则视作甲方已经默认此产品全部合格,并可以正常投入使用。验收中到货检验约定,自甲方正式验收合格后的一年为设备质保期,质保期内如乙方所供货物不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偿提供产品的维修或更换或技术支持服务。设备生产完成后,乙方负责该等设备的安装以及对甲方人员提供相应培训,超出设备质保期的期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服务。保修服务及保修期时限中约定,保修期从甲方正式验收合格之日(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算,1年内为免费保修期,但消耗品及人为损坏部件不在保修范围内。保修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更换部件只收取成本费及人工费)。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日违约金。而甲方未能按时付款时间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合理费用。
2018年9月25日,圣威特公司(甲方)与童年之家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就A3栋超级飞侠儿童乐园增加外请安装人员补充约定,增加安装费共计66000元,由乙方先垫付,安装完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双方认可案涉合同是一起履行的,付款都是混在一起的,发票是按照合同金额分别开的,货物送达及保修等时间节点都是一致的。
童年之家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其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26日分别进行了送货。全部送货单均载有2018年12月9日收货方意见:设备安装已完成,待业主最终验收确认,部分送货单载有2019年2月25日收货方意见:业主已完成验收,验收意见暂未整理出来。双方认可案涉设备于2018年12月22日开始使用。圣威特公司提交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案涉设备从交货安装的时候就存在缺少、破损等质量问题,需重做修理等,故一直没有通过验收,也未出具验收合格单。童年之家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记录中所说的问题是在使用很长一段时间后出现的,无法证明不是使用造成的,属于设备后续维修问题,且因为已超出质保期,需计算维修费。
圣威特公司共计向童年之家公司支付了2328000元,其中于2018年7月10日支付了35000元,于2018年8月28日支付341500元、444000元,于2018年9月19日支付240000元,于2018年9月25日支付387500元,于2018年9月20日支付740000元,于2019年8月7日支付60000元,于2019年9月16日支付3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50000元。童年之家公司向圣威特公司开具了数额为376500元、444000元、627500元、740000元、213350元、251600元的发票。童年之家公司表示,以上发票款项为A2、A3合同的前三笔款项,其余款项尚未开具发票。双方认可第三笔款项两张发票圣威特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
关于违约金,圣威特公司表示不同意支付,如果需要支付亦要求调整,其中因第三笔款项是验收款且设备实际一直在维修,2020年6月到8月还没有完成验收,所以即使计算违约金也应该在2020年8月之后,因第四笔款是质保金,故起算时间应该是2020年8月之后再计算一年,从2021年8月起算,违约金标准应该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童年之家公司以《告知函》《催款函》等催款,并表示通过微信的方式多次催促圣威特公司联系人支付款项。童年之家公司对微信账号的聊天记录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支付了公证服务费800元、微信公证书摄影费450元。童年之家就与圣威特公司合同纠纷委托律师代理,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签订的三份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并实际使用,合同中对于默认验收合格有明确约定,圣威特公司关于设备未验收及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等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圣威特公司的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童年之家公司主张圣威特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合同款项473000元,于法有据,其中质保金82050元虽未开具发票,但该从给付义务的未履行并非不付合同款的合理理由,故对童年之家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公司主张的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童年之家公司主张的390950元合同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合同中对于因追讨逾期款项所产生的费用承担有明确的约定,童年之家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服务费、微信公证书摄影费系因此产生的费用,且未超出合理范围,故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款473000元;二、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90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差旅费、公证服务费、微信公证书摄影费31250元;四、驳回广东童年之家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应属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圣威特公司应积极履行验收的权利和义务。涉案设备于2018年12月22日即投入使用,根据双方合同关于“产品未通过验收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产品,否则视作甲方已经默认此产品全部合格,并可以正常投入使用”的明确约定,应视为圣威特公司认可设备合格并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圣威特公司于二审中以设备至今未通过验收为由对抗本案童年之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合同约定相悖,且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圣威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8元,由北京圣威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春华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法官助理 唐静静
书记员 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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